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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乘坐民用客机旅客实行人身检查的通知


分  类:部门规章
文  号:公通字(1991)5号标
标  题: 公安部关于对乘坐民用客机旅客实行人身检查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1年1月7日
实施日期:1991年1月7日
终止日期:
类  别:边防、出入境管理
颁布单位:公安部
内  容:

 公安部关于对乘坐民用客机旅客实行人身检查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场安全检查工作,保障民用客机及其旅客的安全,根 据《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国发〔1982〕139号) 中关于乘坐国际、国内民航班机的中外籍旅客必须通过安全门检查,也可以进行人身检查的规定,以及一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总理办公会议关于 对形迹可疑旅客,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搜身检查的决定,现将对旅客人 身检查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旅客实施人身检查,先在厦门机场进行,其他机场应根据实际 情况,逐步实行。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前,各机场都必须按照规定和要 求,对旅客实施人身检查。
   二、对通过安全检查门时报警的外国籍旅客和中国籍老人、残疾人、 妇女、小孩,原则上使用金属探测器进行复检,其余报警的旅客采用人身 检查办法;对经过安全门不报警的青年、壮年旅客,安全检查人员根据情 况也可以对他们进行人身检查。对经过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可以带 到安全检查现场值班室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应由同性工作人员执行。
   三、遇有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敌情通报或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 可以根据情况,适当扩大人身检查的范围。
   四、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既要坚持各项制度,坚持原则,又要态度 和蔼,礼貌待人,注意方式和方法,搞好文明执勤。
   附件:人身检查的操作要领和程序
   对旅客实施人身检查,主要是检查员通过双手对旅客身体采取摸、压 检查办法,发现藏匿的武器、凶器、爆炸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
   检查要领和程序是:由上至下,由里到外,由前至后。检查员要面向 旅客,先从旅客前衣领开始,至双肩、前胸、腰部止;再请旅客转身,从后衣领起,至双臂外侧、双臂内侧、腋下、背部、后腰、裆部、双腿、脚 部止。如旅客冬季着装较多,可先请旅客解开外衣,对外衣也要进行认真检查。
   检查重点是人体的腋下、腰部和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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