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列入禁止出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或不准出口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三、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四、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