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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提货须知

一、收货人在办妥海关、检疫等手续后,凭到货通知书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提货。运费到付货物收货人需付清所有的运费及手续费后方可提取货物。
二、收货人提货时,对货物外包装状态或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者重新过秤核对。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
三、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天(市外五天),超过保管期限的按标准收取货物仓储费。满 90 天不提取,民航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四、贵重物品、危险品、鲜活易腐品等特种货物,如在货物到达当日未提者,保管费按普通货物的标准加倍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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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提货须知

一、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委托他人提货时,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及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
二、收货人提货时,对货物外包装状态或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者重新过秤核对。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
三、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天(市外五天),超过保管期限的按标准收取货物仓储费。满 90 天不提取,民航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四、贵重物品、危险品、鲜活易腐品等特种货物,如在货物到达当日未提者,保管费按普通货物的标准加倍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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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托运须知

一、托运条件

  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始发、中转和到达国家的法令和规定以及中国民航各有关航空公司的一切运输规章。
  凡中国及有关国家政府和空运企业规定禁运和不承运的货物,不得接受。
  托运人必须办妥始发海关、检疫等出境手续。
  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应填写“国际货物托运书”和提供与运输有关的文件。托运人应对托运书上所填内容及所提供与运输有关文件的正确性和完善性负责。

有关文件如下:
1、进、出口和过境海关所需文件。
2、货物的内容清单及商业发票。
3、运危险品、动物证明。

运输条件不同或者根据货物性质不能放在一起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当分别填写不同的托运书。

二、货物的包装

  货物包装应当保证在正常的运输途中不致损坏、损失、渗漏、不致于损害或污染飞机的设备及其它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及重量、运输的环境和承运人要求,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和形式、严禁用草包、草绳包装。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包装内不得夹带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或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资料及其它与所交运物品品名不符的物品。

三、标志的地址

  货物的外包装上必须粘贴(或栓挂)有写明货物的件数、毛重和目的地的标签,并根据需要贴挂运输指示标贴,同时在货物的侧面应写明收货人的姓名和详细地址。

四、重量及体积

  每件货物的最大重量和最大体积根据承运货物的不同机型以及始发站、中转站及到达站的机场确定,货物的最小体积长、宽、高之和不得少于 40 厘米,最小一边不能少于 5 厘米。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实际毛重以 0.1 公斤为单位,计费重量以 0.5 公斤为单位。
   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 6000 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 6000 立方厘米折合 1 公斤计重。

五、声明价值

  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 20 美元或者等值货币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 1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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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托运须知

一、托运条件

  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填写货物托运书,办理托运手续。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托运人应当对托运书上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盖章。

托运书所填的基本内容有: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 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编;
2、货物品名;
3、 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
4、货物实际价值及声明价值;
5、 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
6、 货物特性、储运及其它说明;

二、包装要求

  货物包装应当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于损坏或污染飞机的设备或其它物品。
  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或草绳捆扎。
  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三、运输标志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详细地址等。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规定标准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张贴航空运输指示标贴及货物运输标签。
   托运人使用外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四、体积及重量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 1 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 1 公斤按 1 公斤计算,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 0.1 公斤。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 80 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 40X60X100 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不超过 250 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 100X100X140 厘米。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少于 40 厘米。
   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 6000 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 6000 立方厘米折合 1 公斤计算。

五、声明价值

  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 20 美元或者等值货币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
   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六、货物运输费用

  货物运价是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间的地面运输费用及其它费用。
   贵重物品、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危险物品、灵柩、骨灰、纸型以及特快专递、急件货物等按普通货物运价的 150% 计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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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货物运输须知

  特种货物是指在收运、储存、保管、运输及交付过程中,因货物本身的性质、价值、体积或重量等条件需要特别处理的货物。包括:急件、生物制品、植物和植物产品、骨灰和灵柩、危险物品、活体动物、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枪械弹药、押运货物等。

一、急件

托运人要求急运的货物,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办理急件运输,并按照规定收取急件运输。

二、生物制品

1 、凡人体、动植物有害的菌种、带菌培养基等微生物制品,非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特殊批准不得承运。
2 、凡经人工制造提炼,进行无菌处理的疫苗、菌苗抗菌素血清等生物制品,如果托运人提供无菌证明可以按照普通货物承运。
3 、托运人应在货运单上注明最大允许运输时限和有关注意事项。
4 、大批托运或包机运输的生物制品,应请托运人或收货人到机场办理托运或提货手续,以减少在地面的停留时间。

三、植物和植物产品

1 、为了防止危害农业、林业植物的危害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国家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种子、苗木、繁殖材料、植物产品托运前必须实施检疫。
2 、托运人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须持有所在地县级(含)以上的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3 、托运人托运政府规定的濒危植物及其产品或国家保护植物,必须提供省级林业部门或濒危动植物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准运证明。

四、骨灰、灵柩

1 、骨灰
( 1 )托运人应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办理骨灰托运手续。
( 2 )骨灰应当装在密封的塑料袋或其他密封的容器内外加木盒,最外层用布包裹。

2 、灵柩
( 1 )托运人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入硷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办理托运手续。
( 2 )尸体必须无传染性。
( 3 )尸体经过防腐处理,并在防腐期内。
( 4 )尸体以铁质棺材或木质棺材为内包装,外加铁皮箱和便于装卸的环扣。棺内敷设木屑或木炭等吸附材料。棺材应当钉牢、焊封、无漏缝。确保气味及液体不致外漏。除死者遗物外,灵柩不能与其它货物使用同一份货运单托运。

五、危险物品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的管理规定。

六、活体动物

1 、活体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和承运人的有关规定,并出具当地县级(含)以上的检疫部门的免疫注射证明信和检疫证书。
2 、托运属于国家保护的动物,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托运属于市场管理范围的动物,应提供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 、托运人必须填写活体动物国内运输托运申明书。
4 、包装
( 1 )包装既要便于装卸又要适合动物的特性和航空运输的要求。
( 2 )包装能防止动物破坏、逃逸或接触外界。
( 3 )包装底部应设置有防止动物粪便散溢的设施。
( 4 )包装应能保证通风,防止动物窒息。
( 5 )包装上应当标明照料和运输的注意事项。
( 6 )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机场托运和提取活体动物,并负责活体动物在运输前和到达后的保管。

七、鲜活易腐物品

1 、托运人应当提高最长允许运输时限和运输注意事项。
2 、托运人必须预先向承运人定妥舱位,并按照与承运人约定的时间在机场办理货物托运手续。
3 、托运人托运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鲜活易腐物品,应当具有有关部门的检疫证明。
4 、鲜活易腐物品的包装应当适合货物的特性,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污染或损坏飞机或其它货物。
5 、需要特别照料的鲜活易腐物品,承运人应当自备必要的设施,必要时由托运人派押运员押运。
6 、鲜活易腐物品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因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

八、贵重物品

1 、贵重物品包括:黄金、白金等稀贵金属及其制品;各类宝石、玉器、钻石、珍珠及其制品;珍贵文物(包括书、画、古玩等);现钞、有价证卷以及毛重每千克价值在人民币 2000 元以上的物品。
2 、贵重物品应使用坚固、严密的包装箱包装,外面加“井”字金属包装带加固。
3 、贵重物品的包装箱接缝处必须有封志、封志要完好。

九、枪械、弹药

1 、枪械(包括枪支、警械)是特种管制物品,弹药是特种管制的危险物品。
2 、托运人托运各类枪械弹药必须提始发站或目的站县、市级公安局核发的准运证或国家有关部委出具的许可证明。
3 、进、出境的各类枪械、弹药的国内运输必须出具边防检察站核发的携运证。
4 、枪械、警械及军用器材的包装应当是原出厂包装,非原出厂的包装必须保证坚固、严密、有封志。
5 、枪械与弹药必须分开包装。

十、押运货物

1 、根据货物的性质,在运输过程中专门照料、监护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派人押运。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承运。
2 、托运人应当实现订妥舱位。
3 、押运员应当履行承运人对押运货物的要求并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
押运员的职责是:
( 1 )充分了解所押运货物的性质和运输要求;
( 2 )负责货物的地面停留时的照料和在地面运输时的护送工作;
( 3 )指导所押运货物的装卸工作;
( 4 )负责在飞行途中或过站时对押运货物的照料;
( 5 )遇飞行不正常、货物发生损坏或其它事故时,决定货物的处理。
4 、押运员应当购买客票和办理乘机手续。
5 、承运人应当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6 、押运货物外包装上应贴挂“押运货物”的标贴。
7 、航空货运单“储运注意事项”栏内应注明“押运货物”字样并写明航班号和日期。
8 、托运人派人押运的货物发生损失,除证明是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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